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大视野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社区广播台

查看: 311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图发财 两无良男子获刑

[复制链接]

67

主题

84

帖子

448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4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20 17:07: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茂南法院对一件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利欲熏心危害食品安全的男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7年1月23日0时许,罗某收购了一头病死猪后放在其农村的家中,后将该头病死猪屠宰成块。同日1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到一个养猪场内以50元钱的价格收购到一头约150市斤重的病死猪,将该头病死猪拉到罗某家中,以120元的价格销售给罗某。


  正当两人相谈甚欢的时候,民警根据线索赶到罗某的家中,当场抓获罗某、张某,并在现场扣押了重150市斤的猪肉及重150市斤的死猪1头。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鉴定,现场的死猪及屠宰分割产品为检疫不合格产品(病死猪及病死猪屠宰分割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张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而予以生产、销售,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鉴于罗某屠宰的病死猪肉及张某销售的病死猪肉尚未流入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可以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收购到张某的一头重量为150市斤的病死猪尚未屠宰,该项犯罪是犯罪未遂,对该项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