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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这里一批发市场被查!罚款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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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18:1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2号
茂名市喜达种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946274***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茂名市双山二路****

  我局于2021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茂名市林头农产品专业交易批发市场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电白区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总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随后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的含量分别是256mg/L、23.4mg/L和8.03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电环监字202109144)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0月29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1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对现场调查情况和监测报告没有异议;2.自查发现超标原因为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所致;3.积极整改,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雨污分流工作;4.处罚过重,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处罚;2.鉴于你公司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能配合执法调查,且事后积极开展整改,存在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减轻本次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和事后整改表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罚款(¥24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来源 林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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