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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这两男子合伙盗共享电单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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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两名男子为牟利,竟合伙盗窃电动车,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茂名市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阿新、阿朗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某日深夜,阿新(29岁)和阿朗(32岁)到信宜市城区城南吃宵夜。阿新见到街上的共享电单车,遂起了贪念,并向阿朗提议偷一辆回去自用,阿朗同意。
      两人吃完宵夜后,就一起驾驶摩托车在城区寻找目标,当去到市区某路段时,发现有共享电单车,阿朗下车扫码将一辆电单车解锁,然后开走。当电单车行至城北路段时,车自动上锁,阿新和阿朗准备合力将电单车搬上摩托车,因来往的车辆较多,怕被发现,就弃车离去继续寻找目标。

      之后,两人在城北某楼盘,由阿新扫码开锁一辆电单车,并将车开到一处僻静路段。随后,两人将该车抬到摩托车上绑好,运回阿新家中。因被盗走的电单车上有GPS定位,两人就用工具将车上的电池、电池充电装备及二维码扫码牌凿开,丢入河中。
      案发后,阿新和阿朗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其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审判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新和阿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阿新和阿朗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于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两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将所盗取的财物归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阿新、阿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共享电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虽弱化了所有权,更加强调使用权,但共享电单车并非无主物品。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电单车侵犯了运营公司的财产权,个人不当使用共享电单车亦存在法律风险。
     盗窃共享电单车,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较重,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信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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