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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司能否在员工的离职证明上记载不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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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6:48: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员工离职了
向前公司索要离职证明
公司能否在离职证明上记载
对员工不利的事项?
来看看小周的故事


案   例





周某原是一家销售公司的客户经理,今年由于个人原因从该公司辞职,但是公司认为他辞职后会带走大量客户信息,因此不同意其辞职并拒绝为他开具离职证明。后来经过周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后,公司才为他开具离职证明。但是在离职证明上,该公司写了一些对周某不利的事项。周某想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解   答



如果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等特殊情况,劳动者有从用人单位辞职的自由,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该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做文章、阻挠员工离职的做法损人不利己。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律明确规定了离职证明上的“必备条款”,即应当写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这些事项没有写明导致劳动者就业权益受损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增加上述“必备条款”之外的内容,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必要、准确的原则,避免虚构、歪曲事实导致劳动者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损,否则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本案中,如果该公司没有按照上述原则出具离职证明,在给周某造成麻烦的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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