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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小区保安奋勇救火落下伤残,求赔偿时对方却说“你也有过错”,法院判决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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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17:48: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是一起比较少见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提起诉讼的是一位60岁的物业保安大伯,去年他见义勇为冲进一家起火的商铺去救火,后来落下十级伤残。
他想问商铺主人要点赔偿,主人说,“是你自己揣破玻璃门进去被伤到的,你也有过错”,他问物业公司,公司说“你救的是小区外围商铺哎”……
大伯向法院起诉,日前,浙江省丽水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官说了一句话“我们要让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掷地有声。”

(起火商铺)
1】救火落下十级伤残
2019年1月,63岁的杨大伯来到云和某物业公司应聘,成为当地某小区保安。
2019年3月29日下午3点左右,位于该小区外围临近东门位置的一家商铺起火。在物业公司安排下,杨大伯和同事立即赶赴现场。当时,着火商铺的玻璃店门紧锁,杨大伯情急之下,一脚踹碎玻璃店门进入救火。很快,云和县消防队赶到了现场。

火被扑灭后,杨大伯才发现自己的小腿在踹玻璃店门时被划伤,经医院诊断为血管肌腱神经损伤、右跟腱断裂、右胫后肌断裂等等。在杨大伯住院期间,起火商铺的店主曾送来慰问金500元。
经鉴定,杨大伯构成十级残疾,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为此,他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发生事故时他已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该申请未被受理。
本就是为了贴补家用而当保安,谁料,工作没两个月,看病倒花了不少钱,休息误工更是没了收入来源。杨大伯找到物业公司和起火商铺,希望两方能给予他一定的赔偿,但均遭到拒绝。
2】是工作义务,且自身也有过错?
今年年初,杨大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及起火商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对杨大伯要求的赔偿数额提出疑问,认为“起火商铺属于小区外围,不属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不应该赔那么多”,而且杨大伯住院时,己方曾垫付过1.5万余元的医药费。
起火商铺的店主则表示,杨大伯的救火行为是他的工作义务,不应该要求商铺来赔偿,“而且杨大伯对破门而入的风险也没有合理判断,是他自己的踹门动作导致受伤,杨大伯自己也有过错”。
3】法院:属见义勇为受伤,自身不存在过错
杨大伯作为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第一时间到达失火现场,根据现场紧急情况,出于本能反应用脚踹碎商铺玻璃店门,第一个冲进店内救火,他的做法为避免火势扩大争取了时间。法官认为,从法律上讲,这既是一种履职的义务,也属于见义勇为的“义举”,本身不存在过错,杨大伯无需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杨大伯收到物业公司的指示去救火,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杨大伯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不管着火的商铺是不是在物业的管理范围,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起火商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责任人。作为最直接的受益人,起火商铺本应该对杨大伯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杨大伯明确表示只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核定杨大伯的各项损失数额后,判决物业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后再赔偿杨大伯10.8万余元。



源于: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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