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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 两父女索财未遂,报警称被“强奸” ——父女因谎报案情双双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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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9 13:34: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14日,邓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女儿阿莉被羊角镇男子李某光强奸。茂南公安分局经过侦查核实,查明所谓的“强奸”只是该父女编造的谎言。父女二人因谎报案情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拘。

   当日接到110转来的警情后,茂南公安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指派刑侦一中队联合西粤派出所展开侦查。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联系上邓某父女,并前往高州接其回所了解情况,同时把“涉案”男子李某光带回所问话。经过2天1夜连续奋战,六七次接送报案人父女从高州来回西粤派出所了解情况,多次走访“案发地”周边群众及勘查取证,办案民警了解到真实情况并不是报案人所描述的那样。在众多证据指向下,该父女不得不承认是他们谎报了案情。

原来,阿莉和李某光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阿莉日前在羊角镇爱群沙园村李某光家附近摔伤,便向李某光要钱医治。李某光不同意给钱,还把阿莉拉黑。于是邓某教唆阿莉指认李某光强奸,而后拨打110谎报其女儿被强奸。
目前,西粤派出所依法给予邓某、阿莉父女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警方提醒】
谎报警情会导致大量警力资源被浪费,甚至可能延误其他需要救助的群众。这一行为无论是无聊玩笑,或是为了制造恐怖气氛、发泄私愤,或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

记住,有危难及时拨打110;谎报案情,你必将束手就擒!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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