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雨之后还是雨,如果忧伤之后仍是忧伤,请让我从容面对这别离之后的别离。微笑地继续去寻找,一个不可能再出现的你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市场旁自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以被害人郑某乙丈夫谢某某与其到酒店开房压断其胸骨为由,来到电白区**街道**街被害人郑某乙的家里向郑某乙索赔,期间两人在郑某乙的家里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郑某甲推翻郑某乙家里电视机并把郑某乙的左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郑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8年10月15日被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家属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害人郑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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