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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类人不许被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评先评优也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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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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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5-18 21:27: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社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

2、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

6、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7、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8、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9、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10、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11、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2、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13、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

14、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联合惩戒实行动态管理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将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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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5-19 17:02:1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类人不要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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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5-19 18:29: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可恶,恶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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