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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白区1.2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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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5 08:5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发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发不服,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上诉人林某发利用月息3.5%至4%的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向邵某华、蔡某兰、蔡某良、钟某信等不特定个人吸收资金共计12849.85万元(货币单位人民币,下同),非法进行高利放贷活动。期间,上诉人林某发向蔡某兰等人支付结算本金和利息共计6386.05万元,给蔡某兰等人造成经济损失合计6723.85万元。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亲友介绍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849.85万元,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诉人林某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虽然上诉人林某发非法吸收的资金高达12849.85万元,但其目的是吸收资金进行放贷以获取差额利息,而不是占有被害人的资金,且其已偿还部分本金及支付了大额利息合计6386.05万元,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判处,并将其已经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对被害人的本金损失予以折抵。




日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某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上诉人林某发违法所得人民币6723.85万元,发还各被害人;从上诉人林某发处扣押到的财物,依照该判决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关系着老百姓的“钱袋子”。2018年以来,电白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25件46人。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经济日益发展,社会闲置资金增多,然而群众投资渠道相对狭窄,金融安全意识淡薄,既对资本市场风险心存顾虑,却又迫切追求高收益且稳定可靠的理财方式。不法分子往往看准被害人趋利投机心态,利用“熟人心理”“从众心理”降低被害人警惕性,以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诱导被害人参与“投资”。再通过前期非法吸收的资金购买豪宅、豪车炫耀,骗取更多被害人信任,敛取更多资金。




如何防范、远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风险?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时刻保持投资理性,不要轻信高息、高额回报的诱惑,察觉到自己身陷非法集资等漩涡,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怀有“捞一把就跑”的心态而越陷越深。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主动配合追赃挽损等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来源:电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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