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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女子明知患梅毒仍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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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15:3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0后女子明知患梅毒仍卖淫被判刑


来源:浙江检察

浙江检察网天台讯 2019年4月16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对被告人华某提起公诉。4月23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2月,华某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对华某进行血清检查后,发现其梅毒三项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查,华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并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仍然从事卖淫活动。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他人,或者行为人在进行性交易时使用安全套,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有患者认为,只要不进行卖淫、嫖娼行为,通过正常的交友、恋爱途径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不就不构成犯罪了吗?前段时间在微博、朋友圈、贴吧流传的通过传播艾滋病报复社会的消息便是如此,虽然这些行为不会构成传播性病罪,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严惩此类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卖淫嫖娼本身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卖淫嫖娼者很可能患有严重性病,并传染给他人,不仅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也希望大家自尊自爱,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冲动,为不堪的结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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