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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了:发放工资四个“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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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1:23: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付出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工资的发放,对每一个人来说也都十分重要。但是你知道吗?发放工资过程中有一些不能触及的底线。



不能拖欠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能少发

       《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现实中,会有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食宿,并借此将食宿费用计入工资,从而降低职工工资标准。事实上,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能因此影响职工工资标准。现在有些建筑行业,每个月用人单位只发给员工一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每半年或每一年集中发放一次。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此外,职工的节假日加班的两倍或三倍工资,也不能少发。




不能随意扣罚

        现实中,会有不少企业自行制定奖惩条例,例如迟到多少分钟扣多少钱等,有的职工会为此付出不小代价。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不能随意代领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在建筑领域,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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