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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一对夫妇转让在供在建房产,交楼之时反悔,被诉反要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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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09: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高凉网

2017年4月,林先生在网站得知刘氏夫妇正出售他们的在供房产,房产位于化州市某楼盘。林先生考虑清楚后,和刘氏夫妇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违反方要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

签合同当日,林先生支付了20万元首期款给刘氏夫妇。接着刘氏夫妇将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还款卡等交给林先生,林某也按约定于5月17日起向银行交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共8352元。而到了约定交楼时间,林先生多次联系刘氏夫妇,要求其协助交楼,一直得不到配合。搞边科啊?







更让林先生苦恼的是。

2017年8月,刘氏夫妇更挂失了原来交按揭款的银行卡,并另办新卡交按揭款。林某这下坐不定了,向法院提起了起诉,一是请求解除2017年4月11日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同》,要求刘氏夫妇返还购房款20万元和三个月楼房按揭款8352元,二是索赔10万违约金。

最后,茂名化州法院这样判。

刘氏夫妇逾期不交楼房,属于违约。并且现在房屋已涨价,林先生再购买相同房屋必定造成溢价损失,所以林先生请求对方支付10万元是合理合法的。刘氏夫妇的行为表明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刘氏夫妇返还房款20万元、银行按揭款8352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氏夫妇提起了上诉。茂名市高级人民法院作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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