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经营期间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所属期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增值税合计2,216,417.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7,574.65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4,07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是偷税。(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凭证。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凭证,导致部分账册丢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法提供完整账册。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罚款2,298,065.69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局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