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石派出所接到泸县顺通水务公司报警:有人故意损坏自来水管偷水。接警后,民警立即联合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对水管进行排查。 排查中,民警发现立石镇三溪村的张某某私自在自来水管上安装接头给自家池塘进行蓄水。
经查:今年4月以来,张某某便绕开水表,在自家池塘附近的自来水管上接上接头和水管,给池塘蓄水、洗摩托车,其间还“大方”的让邻居陈某用来养猪棚降温。
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自来水作为商品,具有价值属性。根据法律规定,用水人应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缴纳水费。偷盗国家水资源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水资源的保护、供水秩序和供水价格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立石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