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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与对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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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1:0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十九大报告以相当大的篇幅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作出部署,提出的严格保护耕地、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要求与国土资源工作直接相关,为新时期国土资源工作举旗定向、布局谋篇。其中,特别提到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问题。作为国土部门,我们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在研究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住宅用地需求中奋发有为。

2015-2017年,省下达茂名市农村建房专项指标共1776亩,截止目前仅使用27.111亩。2015-2017年,茂名市农村住宅建房违法用地2091宗、面积1642亩。一边是农村建房专项指标大量剩余,几乎没有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报批手续,一边是农民违法占地建房严重。分析来看,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原因除了部分不符合申报条件外,还有大部分是审批难造成的。这种现象,恰恰是十九大报告指出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一个表现。新农村建设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制约因素。为此,今天我主要谈谈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宅基地审批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无法申请宅基地建房。

原因分析:一是受定量建设用地规模的影响,地方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没有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二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户的承包地没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村中的土地已全部落实了承包经营权,村集体难以调整安排新增宅基地。

(二)县级政府没有办理农村住宅用地报批的积极性,不主动压实责任到相关单位及部门。

原因分析:一是地方政府没有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报批压力,报不报都无关紧要;二是按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能由地方政府缴纳;三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大多数村集体已没有可开垦的耕地,尤其是可开垦的水田,自行补充耕地难,一般都是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解决。即使有水田指标可购买,也因费用高,农民难以负担,同时地方政府也不愿意将水田指标用于农村建房;四是年度计划利用指标不足,比如茂名市现有村委会约2200多个,2017年省下达茂名的农村建房专项用地指标521亩,平均到每个村委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约158平方米,地方政府也并不愿意将过多的其他普通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房。

(三)审批涉及环节多、材料繁杂,时间过长。

原因分析:审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到位,审批时间长。审批涉及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村建办或县(区)城乡规划部门、镇政府、县(区)国土、财政及林业部门,责任不明确,难以监管。比如涉及林地要先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如涉及农用地转用地的,要先报地级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批一宗符合条件涉及农转的农村住宅建房,快则一年,多则两年。例如,2015年有一个批次的农村建房农用地转用,需缴纳新增有偿费5万多元,经过多次催促区级政府半年才缴费。

(四)镇级存在默许以罚代批,助长违法占地建房,群众不积极申请报批。

原因分析:一是镇级落实违法用地监管的主体责任压力不大,许多镇不痛苦的积极受理农村建房申请,默许农户未批先建,作罚款处理,以解决办公经费,另国土所执法力量弱,没有执法权,无法形成有效震慑;二是村民因申请审批难、且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及耕地税,以罚代批的形式不仅可以节省费用,还可以随时动工建设,农户乐于接受,也不积极申请报批。

二、解决审批难的措施及建议

(一)着力解决农村住宅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村庄规划相衔接。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一律暂停审批宅基地。编制村庄规划前要摸清村庄现有宅基地、土地利用现状、人口状况等基本情况,合理确定村庄规模。硬性要求地方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村庄规划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用于村民建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二是允许预留一定的村庄住宅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今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虽然预留一定的村庄住宅建设用地规模,但要先办理调整手续才能使用,如每一户都要先经过调整,那么时间很长,建议省厅考虑允许县级政府可先按安排使用,每年年底前报备即可;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解决用地规模问题。按目前政策规定,增减挂钩的新建项目区如果没有用地规模,要使用旧项目区的用地规模,那新建项目区必须是有条件建设区,建议省厅考虑适当放宽增减挂钩的条件,鼓励农村住宅利用增减挂钩解决用地规模问题。四是发挥村级组织在宅基地分配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村级组织自治作用,落实村级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管理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导宅基地分配、定位、退出和收益分配。

(二)压实县级政府办理农村住宅建房用地报批的责任

一是将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监管的主体责任压实到县级政府,将违法用地纳入问责比例计算,并列入考核当地政府政绩的内容;二是将县区使用农村住宅专项指标情况与市级分配用地指标相挂钩,超额完成专项指标的在下年度适当增加指标、不完成专项指标的在下年度扣减相应的普通指标。三是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市级下达的农村建房专项指标的,报请政府暂停受理该地经营性用地的报批手续。

(三)改革用地审批制度

一是下放审批权。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建房的审批权下放给镇级。二是涉及农用地转用地的,建议省厅考虑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地级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可由地级市委托县级审批农转用,再由镇级逐宗落实到户。三是建立审批共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四是建立农村住宅建房用地审批监督平台,并争取纳入纪委的监督平台。

(四)加快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有偿机制

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通过宅基地从当前的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限制了宅基地成员权的滥用,也赋予了宅基地的流动价值;同时建立自愿退出有偿制度,退出宅基地可以补偿,可以增加农民进城的资源。

(五)严格执法,促使村民依法申请建房

一是将违法用地监管的主体责任压实到镇级政府,将农村建房违法用地纳入问责比例计算,并列入考核当地政府政绩的内容。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将违法用地打压在萌芽状态。三是建议参考林业执法的做法,赋予国土部门执法权,增强国土执法的震慑力。四是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共同责任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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